中国目前的习惯研究缺乏深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缺乏其他社会科学尤其是社会学和经济学的参与,研究手段单一。
习惯法研究要想从边缘到中心,必须从历史中吸取营养。1911年《瑞士民法典》第1条第2项规定:法律无规定之事项,法院应依习惯法裁判之。
[97]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82-114页。格兰威尔的《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与习惯》,是首部关于英格兰普通法的系统论著,该书以书面的形式阐述王室法律,从而使王室法律变得更有尊严,甚至可能使王室法律变得更加神圣。12世纪及后来的诺曼国王则不同,他们把制定新法律看作国王职责的一部分。我们都知道,中世纪早期的法典不是立法行为,而是习惯的记录。《日本民法典》第92条,允许当事人倚赖习惯而不是官方法,以及许多这样类似的规定。
这些研究中有的认为习惯法对当时的民法典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对当代中国习惯法的调查持肯定的态度。[85]参见注[5],第190一328页. [86]同注[5],译者序。13 参见余和平: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思考,《民主法制建设》,2003年第12期。
钱颖一:市场与法治,《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年第3期。当前,中国还是一个关系社会,而不是一个契约社会、法治社会。1979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强调,刑法、刑事诉讼法等7部法律通过后,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市场有没有效,关键取决于政府职能的有效界定,其定位需要由法治来规范化、有序化、制度化。
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区别于传统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基本特征在于其制度的基础是法治(the rule of law),也就是依法治国,这是现代法治社会和传统法制(封建法家)社会的本质根本差别。以美国为例,其社会经济转型最为剧烈的时期大致是19世纪末到20世纪前期(与中国当前所处的转型期较为相似),当时的法治建设重点是保护财产权和个人自由,健全市场竞争的法治要素。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2 法治的对应英文翻译是rule of law,而不是rule by law。保护产权,就是产权神圣不可侵犯,谁也不能掠夺别人的财富。其次是法律法规体系逐渐建立健全。
需要指出的是,不能误解老子无为而治的意思,不是要我们完全不管,其前提就是建立团队,政府要发挥作用,同时要建立规则,就是基本的法律制度安排。法治和人治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法制,而在于法治是否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民主是中国跳出兴亡历史周期律④的必由之路。但是,管子的综合治理思想对制度建设和法治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当法律干预了不该干预的领域,如过多地介入个人私域,反而可能会造成人们的行为扭曲。
可见,法治改革与法治建设具有全局性、关键性、战略性意义。但是,由于错过了改革的时机,并且其只是使君权宪法化而没有给人民带来民主权利,所以终究阻挡不了满清政权的灭亡大势。
2010年11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其实,中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的《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内容上有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
西方各国大多也曾先后经历过社会经济转型的过程,其法治建设进程随之也发生了深刻变革。4 对于1945年黄炎培的兴亡周期律之问,毛泽东表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与此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市场的立法不是越多越好、越细越好,而是宜粗不宜细,因为这里面是信息高度不对称的,如果一个法律难以执行、监督成本过大,那么就没有存在的必要。14 商鞅在国都集市南门外竖起一根三丈高的木头,招募民众谁能把这根木条搬到集市北门,就奖十金。只有通过法治改革、完善立法,才能使各个领域的改革规范化、有序化和制度化。9 这部宪法并恢复了被1975 年宪法和1978 年宪法所取消的司法独立和法律平等原则。
相反,管子的思想则讲求综合,并用以治,主张采取拘之以利,结之以信,示之以武16(《国语·齐语》)的综合治理政策,这也是为什么其后的诸子百家的学说都可以从管子这里找到思想渊源的原因,后世李斯、萧何、桑弘羊、诸葛亮、王安石、张居正等历朝名相,也无不从管子的治国之道中汲取了思想力量。邓小平1986年9月3日在会见日本公明党委员长竹入义胜时就曾提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是要消除官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
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一,可以考虑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机构中设立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平行的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
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市场经济是不能够良好运行的,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完善法治。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
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就确定了的法治方针,而其中有法可依则是改革开放之后填补法制空白或盲区的首要方针,由此进入了一个立法爆炸期。可见,中国古代法家的思想对于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国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为后世所一再仿效。具体来说,包括政府部门之间分权,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分权,政府和民间的分权,以及民间内部、不同群体、不同人之间的分权,即不让财富和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或利益集团手上。
2008年2月,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政府工作的根本原则。只有通过法治改革、完善立法,才能使各个领域的改革规范化、有序化和制度化。
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15 当时秦太子犯法,商鞅执法不避贵势,对其师傅公子虔、公孙贾施以刑罚,在秦国引起巨大震动,由此上下都能奉公守法。
可见,法治改革与法治建设具有全局性、关键性、战略性意义。过去30多年中国的法治发展受制于政治、社会、经济体制结构和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法治状况只能随着外部环境起伏,而外部环境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改革的方向和力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市场提高到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地位,但当前中国市场化严重不足,在制度上有许多限制,再加上政府本不应该有的权力过多,市场活动往往受到权力干扰。这还是2009年国家对法律法规全面清理之后的数据,其间全国人大废止了8部法律、国务院废止了7部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废止了地方性法规455部。从春秋战国到秦朝,从李悝著《法经》到商鞅变法,法家思想逐渐成为主导的治国理念渊源。那么,民主要靠什么来保证呢?靠分权(或放权),分权保障了一定的民主。
第一,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为政府立法项目和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13 司法制度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直接维系着社会的公平正义与稳定和谐。
二是在权力分配上,限公权保私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势,就是国君所统治所依托的权力和威势。如果法治改革不推进,必定会严重影响其他领域的深层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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